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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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为落实《服务贸易协议》有关要求,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为转移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巨灾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具体来看,在香港地区设立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香港保险监管机构核准,能与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实现破产隔离;
(二)其资产由符合香港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金融机构托管;
(三)对向其分出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的最大赔付责任,建立覆盖分出再保险合同完整存续期的全额现金质押、资产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护作用的保护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将相关巨灾风险分保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殊目的保险公司。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以及内地和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巨灾债券的法律、信用、流动性等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巨灾债券交易合法、合规、安全。保险公司应当在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巨灾债券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